1、由于消字号产品存在着安全隐患,卫生部于2005年5月下发了《关于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和《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与卫生许可范围的通知》。
2、《关于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四条规定:未列入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卫生许可证明编号。
3、《关于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二十条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于人体眼睛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剂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受理、审批和监管,同时对于已获卫生用品备案凭证的该类产品不得再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
4、按照卫生部和药监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医药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特殊)化妆品实行卫生许可证、消毒用品、保健用品等实行部委审批制度,产品必须严格履行卫生部规定的一套、报批程序,方可取得合法的卫生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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